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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发布《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管理和服务,提升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水平。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按有关规定办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录传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和医保待遇衔接办理等。
《办法》明确,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据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办法》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区分为以下情形:
在制度内转移接续方面,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按转入地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后,可申请转移接续。
在跨制度转移接续方面,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已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在待遇衔接上,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前后相关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办理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缴费年限,纳入天津市是否连续两年及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计算范围,并做好参保待遇衔接。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到天津市的外省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作为天津市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对跨统筹地区转出后再次转回的天津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纳入天津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范围。
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后,对重复的医保缴费年限不进行重复计算。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综合计算其累计缴费年限。
此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天津市规定要求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天津市职工医保待遇。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天津市规定要求的,可以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职工医保费用,按规定享受天津市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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