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四川绵阳市住建委发布消息,经绵阳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的《绵阳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条例》规定,除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外,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其他机动车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限不少于30分钟。
【资料图】
↑绵阳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政府定价管理的部分停车设施
免费停放时限不少于30分钟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绵阳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限不少于15分钟;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其他机动车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限不少于30分钟。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实行不少于3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限。
6月3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绵阳市发改委获悉,下列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码头、公路客货运、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设施。
3、公办的医疗、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公园等公益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
4、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兴建的停车设施。
5、其他应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
部分道路
应设置时段性机动车停放区域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条例》除了规定部分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限不少于30分钟外,还规定了在部分道路应设置时段性机动车停放区域。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住宅小区、商业集中区等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且具备节假日、夜间等停车条件的周边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时段性机动车停放区域。
在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学校、医院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机动车临停快走区域。
设置时段性机动车停放区域和机动车临停快走区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公示停放时段、停放范围等内容。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城市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城市公共场地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车辆停放;
(三)擅自涂改、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标志、标线。
林莹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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