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1988-12-12)第一条“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该等原材料金额可不并入“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但前述文件仅规定“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并未规定加工单位自行提供的辅助材料亦可以作为“购销合同”计税。
2、故,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的金额,应并入“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
3、2,小规模纳税企业加工承揽合同的印花税按加工承揽合同上的加工费金额加总后*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
4、与发票无关。
5、除非税务局核定印花税。
6、 对加工承揽合同等征收的是印花税。
7、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即计税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即税率5/10000)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即计税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即税率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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